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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业务办理指南

业务类型 提交证明、凭证 办理时限







初次申请驾驶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一寸白底彩照4张。

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二、科目一考试合格后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三、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科目二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科目二考试。
四、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
五、申请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五日内核发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
四、一寸白底彩照3张。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四、一寸白底彩照3张。

一、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
二、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四、一寸白底彩照3张。
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二、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三、一寸白底彩照2张。
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有效期满换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一寸白底彩照3张。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符合规定的,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达到法定年龄换证
转入换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
三、一寸白底彩照2张。
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驾驶证信息发生变化换证
驾驶证损坏换证
驾驶证遗失补领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三、一寸白底彩照2张。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备注:有(五)、(六)项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积分达到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或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暂扣凭证;一寸白底彩照1张。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在二十日内进行科目一考试。
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在二十日内进行科目一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进行科目三考试。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年龄在60周岁以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需携带1张一寸白底彩照。
说明:
一、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由车管所窗口工作人员代打印表格。
二、(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照片:
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校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驾驶人照片需要在车管所指定照像处照像(或由当事人自带无病毒U盘到照像处导入),除实物照片外,电子照片信息需实时传输到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内,完备当事人驾驶证信息。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业务类型 所需证明、凭证 办理时限
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警车:机动车所有人除应提交上述证明凭证外,还应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交验机动车时,机动车需有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
三、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机动车所有人除应提交上述证明凭证外;还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机动车所有人除应提交以上证明凭证外,机动车需有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办结
变更登记 改变车身颜色改变使用性质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机动车所有人除应提交上述证明、凭证外,还应提交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
三、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使用性质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拆除标志灯具、警报器,清除车身外观制式、标志图案等。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更换后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档案
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二)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变更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且: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辖区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
(三)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相关变更证明。
(四)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五)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才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转移登记 转入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
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管所管辖区域的,车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管辖区域的,车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档案。
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 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解除抵押登记 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注销登记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位的照片。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灭失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机动车灭失证明。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并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管所。登记地车管所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质押/解除质押备案 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办结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不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换发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换发








未销售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核发
未注册登记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机动车来历证明;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科研、定型试验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核发
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档案更正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更正









在登记地申请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在登记地申请委托核发
(大型载客汽车以外)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登记地车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出具委托书
向检验地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以及登记地车管所的委托书。 被委托地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换发
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机动车的 由经办人提交工作证明及公函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暂停办理该车的登记业务

说明:
一、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由车管所窗口工作人员代打印表格。
二、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的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为原件。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个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五、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六、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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